因商標被不當使用 西北軸承獲賠215萬元
來源:四川圣興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發(fā)布時間:2011年01月18日 查看次數:1396
西北軸承股份有限公司授權平羅軸承有限責任公司使用其商標和冠名權后,因使用費問題訴諸法院。因平羅軸承有限責任公司舉證不能,1月16日,自治區(qū)高院發(fā)布,終審判決改判一審判決,平羅軸承公司支付西軸公司215萬元。 2005年1月31日,西軸公司與平羅軸承公司簽訂《“NXZ”商標及“西北軸承”冠名權使用許可合同》,約定西軸公司許可平羅軸承公司使用“NXZ”商標及“西北軸承”冠名權,許可使用期為1年,即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2008年12月,因商標使用費糾紛,西軸公司將平羅軸承公司起訴到法院。2010年2月,一審法院重審后作出判決,平羅軸承公司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給付西軸公司商標使用費15萬元。一審宣判后,西軸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寧夏回族自治區(qū)高院審理后認為,西軸公司兩次給平羅軸承公司開具2005年商標使用費發(fā)票22張索要該費用。平羅軸承公司抗辯200萬元已通過債務抵消的方式在賬務上作了處理,有雙方記賬憑證予以證明。但在提交證據時,平羅軸承公司對于鑒定機構作出200萬元未支付的鑒定結果未提出合理的反駁理由,也未申請重新鑒定,因此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其抗辯已通過債務抵消的理由不能成立。于是改判西北軸承集團平羅軸承股份有限責任公司,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支付西北軸承股份有限公司商標使用費共計215萬元。新聞來源:寧夏新聞網
相關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