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華洛世奇”尋求跨類保護遭駁回
來源:四川圣興商標代理有限公司 發(fā)布時間:2011年08月25日 查看次數(shù):1209
施華洛世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施華洛世奇公司)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商評委)關(guān)于被異議商標第1702469號“SWAROVSKI”予以核準注冊一案近日在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北京一中院)開庭審理,法院以施華洛世奇公司請求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jù)為由駁回其上訴,維持商評委作出的對該商標的異議復(fù)審裁定。 本案中所涉及的兩件引證商標系原告施華洛世奇公司與之關(guān)聯(lián)企業(yè)施華洛世奇光學公司(又譯斯娃羅威斯基光學公司)所有。1986年底,該公司在中國申請注冊“SWAROVSKI”商標和“SWAROVSKI及圖”商標,分別核定使用在第14類珠寶飾物仿制品以及第9類光學儀器和物品雙筒望遠鏡等商品服務(wù)上。 而關(guān)于此案中被異議商標的持有人山姆電器(南通)有限公司于2001年初也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以下簡稱商標局)提出“SWAROVSKI”商標的申請,但與引證商標有所不同的是,其指定使用商品為第13類火器清潔刷、火器瞄準器以及發(fā)令紙、煙火等產(chǎn)品。 被異議商標在引證商標之后注冊了與引證商標在商標字母構(gòu)造上別無兩樣的,但在商品使用類別上卻大相徑庭的“SWAROVSKI”商標,是否侵害到引證商標的商標專用權(quán)?這顯然是本案爭論的最大焦點。 據(jù)悉,2005年12月5日,當施華洛世奇公司向商標局提請異議裁定時,商標局認定山姆電器有限公司所持的被異議商標與施華洛世奇公司所持的兩個引證商標未構(gòu)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且被異議商標的注冊和使用不會造成消費者的混淆。2010年5月31日,商評委在此商標的異議復(fù)審裁定中繼續(xù)維持該裁定,準予異議商標核準注冊。 隨后,施華洛世奇向北京一中院提起上訴。在給北京一中院的起訴狀中,該公司控告商評委的裁定未能全面考察案件相關(guān)事實,應(yīng)予以撤銷裁定。其訴稱如下:第一,“SWAROVSKI”商標系施華洛世奇公司獨創(chuàng),在中國享有良好的聲譽和知名度,應(yīng)被認定為馳名商標;第二,在第9類的“望遠鏡”等商品服務(wù)上,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關(guān)系密切,應(yīng)視為類似商品;另外,被異議商標在文字構(gòu)成上與引證商標完全一致,屬于惡意抄襲,嚴重損害施華洛世奇公司和消費者權(quán)利。 鑒于上述訴求,北京一中院在綜合控辯雙方的陳詞后,以施華洛世奇公司所提供的證據(jù)尚不足以證明引證商標在被異議商標申請之前就已成為知名度較高的馳名商標,并且在被異議商標申請之前已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響。所以,北京一中院判令原告施華洛世奇公司訴求不成立,予以駁回,并維持商評委的裁定。 施華洛世奇公司委托代理人劉欣律師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施華洛世奇公司已服從北京一中院的一審判決,并未打算就此上訴。新聞來源:中國知識產(chǎn)權(quán)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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