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每一個“M”都代表麥當勞
來源:四川圣興商標代理有限公司 發(fā)布時間:2011年12月22日 查看次數:1084
在日常生活中,很多品牌通過長期的運營和宣傳,使得產品標識有了一定的專屬性和強烈的識別性,來自美國的知名快餐品牌的“M”標識就是其中之一。但是,近日的一起商標行政案件卻讓“更多選擇 更多歡笑”的麥當勞有些笑不出來。因不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商評委)作出的爭議裁定,麥當勞公司(McDonald’s Corporation)將商評委推上了被告席,一場捍衛(wèi)“M”標識顯著性的商標戰(zhàn)役在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打響。 “米力乃”注冊路上遇到“麥當勞” 據了解,本案的爭議商標,“MILLIONAIRE米力乃及圖”申請注冊于1994年6月4日,商標注冊號為第817989號,1996年2月21日獲準注冊使用。2006年12月27日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以下簡稱商標局)核準,爭議商標由濟南米力乃餐飲有限公司轉讓給王康生(即本案第三人)。 麥當勞公司針對“MILLIONAIRE米力乃及圖”向商評委提出爭議,認為爭議商標與其于1993年7月1日申請注冊、1994年10月7日獲準注冊的、核定使用服務項目為第42類:餐館服務業(yè)、自助食堂、自助餐館、快餐館、咖啡館、備辦宴席、臨時餐食室、雞尾酒會服務上的第769369號“M圖形MCDONALD’S”商標(以下簡稱引證商標)構成近似。同時,麥當勞公司指出,其注冊使用在快餐服務上的“M”圖形商標曾于2004年在商標局第(2004)商標異字第820號和第807號異議裁定中被認定為馳名商標,爭議商標的注冊違反了商標法第十三條中規(guī)定的“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的情形。請求商評委撤銷爭議商標。 2010年1月11日,商評委作出商評字〔2010〕第355號關于第817989號“MILLIONAIRE米力乃及圖”商標(簡稱爭議商標)爭議裁定(以下簡稱第355號裁定)。裁定中載明,雖然“M”圖形商標具有較高的知名度,但尚不足以證明“M”圖形商標在爭議商標申請注冊之前在中國大陸地區(qū)已達到馳名的程度。爭議商標與“M”圖形商標整體有別,未構成近似商標,不易造成混淆誤認。爭議商標未構成商標法第十三條規(guī)定所指的侵犯他人馳名商標的情形。綜上,商評委作出爭議裁定,爭議商標的注冊予以維持。 法院放行 米力乃”維持注冊 提到麥當勞,人們都不會陌生。創(chuàng)立于1955年的麥當勞將美國式的快餐帶進了世界各地。同時也將“M”商標深深烙印在了消費者的心理。記者通過查詢了解到,麥當勞公司在中國共申請注冊了340件商標,包括中國消費者熟知的企業(yè)名稱及標識:“麥當勞”、“M”、和所售的產品名稱“麥旋風”、“麥樂雞”、“巨無霸”等;而以美國麥當勞公司為申請人的商標申請在中國共有15件,其中包括:“MCDONALD’S”、“M”、“RONALD MCDONALD”等。 面對商評委的爭議裁定,麥當勞公司方面表示不予認同。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麥當勞公司訴稱,爭議商標與該公司的“M”圖形商標構成近似,第355號裁定在此事實認定錯誤。爭議商標為“MILLIONAIRE”、“米力乃”及圖組合商標,其圖形部分占據了這個商標的70%,無疑其圖形構成該商標的突出識別部分,與麥當勞公司的“M”圖形商標構成近似。爭議商標的“M”圖形由兩個上下顛倒的“M”圖形相對而成,完全包含了麥當勞公司“M”圖形商標。第355號裁定認定麥當勞公司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M”圖形商標在爭議商標申請注冊之前已屬馳名商標,系錯誤認定。由此,麥當勞公司請求法院判令撤銷第355號裁定,并由商評委重新作出裁定。 法院經審理認為,麥當勞公司請求認定爭議商標侵犯了其作為馳名商標的引證商標的合法權益,但麥當勞公司所提交的證據并能夠證明其所主張的引證商標在爭議商標申請注冊之前即已具備馳名商標資格。 將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比對可見,二者均可視為文字與圖形組合商標,文字部分,首字母均為“M”,字母組合不同,均無含義,呼叫不同,圖形部分均為類似字母圖形,爭議商標系由正向與倒立的兩“M”對稱在一起,也可看成系連體的“OO”圖形,而引證商標僅有一個正向的“M”圖形。另外,爭議商標還有中文“米力乃”3字。綜上,兩商標外形差異明顯,且呼叫不同,應判定為不相近似的商標,不構成復制、摹仿或者翻譯。綜上,北京市一中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維持了商評委作出的第355號裁定。新聞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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