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拉克商人因侵犯知識產權被逐出境
來源:四川圣興商標代理有限公司 發(fā)布時間:2012年02月02日 查看次數:1063
一名伊拉克商人在委托中國廠家生產的汽車剎車片上非法標注日本企業(yè)的注冊商標,侵犯了對方的知識產權,近日,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將該伊拉克人驅逐出境,并處以罰金15萬元。這是山東省實施知識產權案件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三審合一”制度后宣判的首例案件。 被告人阿邁爾·伊布拉西姆·薩利赫是伊拉克人。2010年6月,他通過其代理商浙江省瑞安市拓優(yōu)達貿易有限公司,與山東省德州市魯冠制動元件有限公司簽訂購銷合同,由魯冠制動元件公司為其生產剎車片。其間,被告人在明知自己未得到“TOYOTA”、“NISSAN”、“MAZDA”等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的情況下,要求魯冠制動元件公司的負責人張某(另案處理)在該批訂單的產品上使用這些商標。后來,阿邁爾準備將這批產品發(fā)往利比亞,但在青島黃島出口報關時,被海關查扣。經調查,這批侵犯商標權的產品共計1.264萬套,合同金額為人民幣20.64萬元。案發(fā)后,阿邁爾主動來到中國投案自首。 在庭審現場,公訴機關指控阿邁爾的行為觸犯了刑法,應當以假冒注冊商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但阿邁爾一再辯解,自己是個合法商人,他并不知道“MAZDA”、“NISSNA”和“TOYOTA”在中國是注冊商標,在這件事上他確實有錯,但不是故意侵犯他人注冊商標的合法權益。他讓生產商在產品上印這些標志只是為方便客戶按車型區(qū)分產品。 法院認為,阿邁爾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要求生廠商在涉案汽車剎車片以及標簽上同時使用了“TOYOTA”、“MAZDA”、“NISSAN”三個商標,并將生產的剎車片進行銷售,涉案金額達20.64萬元,其行為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依法本應判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案發(fā)后,阿邁爾主動到公安機關自首,交代具體事實,并一直配合相關部門調查工作,且阿邁爾主動繳納罰金,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經過3個多小時的庭審,法院最終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阿邁爾驅逐出境,并判罰金15萬元,另外,在案扣押的假冒注冊商標商品依法沒收。被告人阿邁爾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再上訴。 據了解,該案是山東省中級法院系統(tǒng)在知識產權案件中首次按照“三審合一”制度審理的案件。知識產權審判“三審合一”是指知識產權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劃歸統(tǒng)一的審判庭審理,這樣可以統(tǒng)一知識產權案件審判標準,減少不同訴訟程序之間的銜接障礙,又能縮短案件審理周期,更好地維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新聞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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