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爾卡丹在維權中折射相關法律缺失
來源:四川圣興商標代理有限公司 發(fā)布時間:2010年04月30日 查看次數:1454
浙江杭州市西湖區(qū)法院于4月27日依法審理了淘寶網侵權案。 這場由皮爾卡丹羽絨服中國代理商江蘇世紀依豪公司委托網絡打假團提起的訴訟,是品牌企業(yè)委托第三方專業(yè)網絡打假機構維權的第一案。不過,庭審上出現的情況,也折射出了我國電子商務高速發(fā)展下的法律缺失問題。 據悉,庭審中,淘寶網代理律師認為沒有相適應的電子商務的法律為由,要求原告方僅限于在《著作權法》《商標法》等現有的法律中,依據相關條文進行訴訟。而原告方律師商建剛也表示,雖然目前證據充分,淘寶網也難咎其責,但是相關法律對于訴訟的支持仍顯不足。 據預測,在未來幾十年中,電子商務成為我國經濟新的增長點。但電子商務發(fā)展的同時,商業(yè)侵權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成為重災區(qū)。近年來,在每年的3?15消費者權益保護活動上,與電子商務相關的企業(yè)打假、消費者投訴呈上升趨勢。 據悉,我國監(jiān)管部門由于得不到法律上的相關根據,唯一能借用的就是現有的《知識產權法》、《商標法》、《消費者權利保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新準則和行為規(guī)范難以從中取證,維權活動舉步維艱。 從國際上看,許多國家和地區(qū)都把電子商務納入增強國家競爭力戰(zhàn)略政策中,并相繼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規(guī),通過法律制度來保障和促進電子商務的發(fā)展。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2001年3月通過《電子簽字示范法》、2005年11月通過《電子合同公約》,為各國及地區(qū)電子商務立法提供了一整套國際通行的電子商務規(guī)則。目前,已經有30多個國家和地區(qū)制定了綜合性電子商務法,比如新加坡《電子商務法》(1998年)、美國《統(tǒng)一電子商務法》(1999年)、加拿大《統(tǒng)一電子商務法》(1999年)年、韓國《電子商務基本法》(1999年)、澳大利亞《電子交易法》(1999年)等。 網絡打假團的團長黃相如認為,目前整個中國的電子商務行業(yè)均處在高速發(fā)展的軌道中,會出現一些相關法律滯后的現象,因而電子商務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問題。一部真正意義上的《電子商務法》出臺,需要信息界、商業(yè)界、法律界和政府之間緊密合作,網絡打假團目前只是先探探路。新聞來源:光明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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