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侵權行為成立 “老城一鍋”被判賠
來源:四川圣興商標代理有限公司 發(fā)布時間:2010年02月09日 查看次數:1275
老誠一(北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及其股東是“老誠一”文字商標及“羊骨”圖形商標的權利人。因北京的張先生在其餐廳招牌上使用“羊骨”圖形及與“老誠一”商標近似的“老城一鍋”字樣,二者分別將張先生告上法院索賠。近日,北京豐臺法院判決認定張先生商標侵權行為成立,并判其停止侵權及賠償老誠一公司及其股東損失共計2萬余元。 2007年5月28日,老誠一公司受讓取得“老誠一”文字商標,用于經營羊蝎子火鍋。2008年12月10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楊先生在張先生的“老城一鍋”羊蝎子火鍋店以消費者身份進行消費,當場取得帶包裝的餐筷一套、訂餐卡一張及蓋有印鑒的發(fā)票一張。公證處對上述過程進行公證,證實餐筷外包裝、訂餐卡及店面招牌均使用“老城一鍋”及“羊骨”商標。因此,老誠一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張先生立即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5萬元及訴訟合理支出6046元。與此同時,老誠一公司的兩名股東作為“羊骨圖形”注冊商標的權利人,也以商標侵權為由將張先生訴上法院,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權及賠償損失5.5萬元。 針對老誠一公司及其股東的起訴,張先生辯稱其使用“老城一鍋”商標的行為系他人合法授權,且“老城一鍋”與“老誠一”注冊商標不近似;而其店面招牌使用“羊骨”圖形并非是作為商標使用,他也并不知曉屬于行業(yè)內幾乎通用的描述產品特點的“羊骨”圖形已為他人享有專用權,且他得知后撤換了含有“羊骨”圖形的招牌。 法院審理后認為,張先生在其經營的羊蝎子火鍋店的餐筷外包裝、訂餐卡以及店面招牌上,使用與“老誠一”商標字形、讀音近似的“老城一鍋”商標,易造成消費者誤認;“老城一鍋”商標至今尚未獲得國家商標局的核準注冊,張先生所稱有合法授權,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因此其行為侵犯老誠一公司的商標專用權,應當承擔停止侵權、賠償侵權的責任,賠償數額由本院綜合考慮各因素依法確定為9000元;對于老誠一公司主張的合理支出,除律師費無充分證據證明外,其余1046元本院均予以支持。 在老誠一公司股東訴張先生侵犯“羊骨圖形”商標案中,法院審理后認為,張先生在店面招牌、餐筷外包裝、訂餐卡上使用“羊骨”圖形,實際上已經實現了商標的主要功能;而張先生就“羊骨”圖形系羊蝎子火鍋行業(yè)通用圖形的辯稱意見,因其未提供相應證據,本院亦不予采信,并據此判決張先生立即停止侵權及賠償經濟損失1.5萬元。新聞來源:中青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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