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zhí)印敝疇幗Y(jié)局意外法院裁定案件中止審理
來源:四川圣興商標代理有限公司 發(fā)布時間:2010年05月31日 查看次數(shù):1208
2010年春節(jié)前,諸暨著名企業(yè)太子龍控股集團及其子公司浙江太子龍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被一位四川商人告上法庭,理由是他手上已有“龍?zhí)印眿雰悍b注冊商標,浙江太子龍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生產(chǎn)的“龍?zhí)印蓖b,與其注冊商標的商品是類似商品,明顯侵權(quán)(本報1月16日曾做報道)。 最近,杭州市濱江區(qū)法院作出民事裁定:案件中止審理。據(jù)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書稱,在審理此案過程中,被告太子龍控股集團于2010年5月7日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已初審通過其在2501類商品上注冊“龍?zhí)印鄙虡,并予以初審公告為由,向法院提出中止案件審理?BR> 杭州市濱江區(qū)法院認為,太子龍控股提交的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注冊商標申請受理通知書、商標部分駁回通知書、初審公告可以確認,太子龍控股于2007年4月25日向商標局申請在25類商品上注冊“龍?zhí)印蔽淖稚虡。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010年4月21日公告,初步審定太子龍控股在25類“服裝”上使用該商標,并駁回在“雨衣、領(lǐng)帶、腰帶、婚紗、嬰兒全套衣、鞋、襪”等上使用該商標的注冊申請,該商標未來是否被注冊將影響案件的審理,因此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36條之規(guī)定,裁定案件中止審理。 對于法院的判決,原告李光輝表示不服,認為太子龍控股集團向法院提供的申請受理通知書、商標部分駁回通知書、初審公告等材料都和案件沒有關(guān)聯(lián)性,更不能證明被告沒有侵權(quán)。“雖然太子龍控股集團初步審定在25類‘服裝’上使用該商標,但商標是否將來被注冊都和案件無關(guān),不應該影響法院被案件的判決!毙侣剚碓矗禾焯焐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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